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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大法宝
【择要 】
固然 商标授权实行 个案检察 原则,但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绝对克制 条款,在商标标知趣 同或高度近似的情况 下,商标检察 的个案性原则应当受到限定 。
【案情】
原告墨尼克医疗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是天下 领先的一次性外科手术和伤口照顾护士 产物 的制造商,是环球 最受信托 的专业医疗保健品牌之一,其独一无二的优质产物 和专利技能 享誉天下 。原告为了推广其差别 系列的产物 ,先后在申请注册了第9106296号“美皮贴”、第14546377号“美皮康”和第14546376号“美皮护”等一系列商标。
第9106296号“美皮贴”商标曾因违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后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颠末 复审,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88630号驳复兴 审决定,对该商标予以答应 注册。
第14546377号“美皮康”商标也因违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商标局驳回,后原告向商评委申请复审,颠末 复审,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90484号驳复兴 审决定,对该商标予以驳回。原告不平 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3677号行政讯断 书,讯断 “美皮康”三个字连合 在一起,利用 在“包扎绷带”等商品上,有大概 使相干 公众将其明白 为对商品的某些特点或结果 的暗示性形貌 ,但尚不敷 以使得斲丧 者由于 信托 该形貌 的真实性和正确 性而作堕落 误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故其尚未构成误导性形貌 性,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诱骗 性标记 。
本案申请商标“美皮护”是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商标申请号为14546376,指定利用 商品为第5类的“膏药;医用敷料;外科、内科和卫生绷带;医用胶带”。2015年1月13日,商标局同样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原告向商评委申请复审,颠末 复审,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7903号驳复兴 审决定,对该商标予以驳回。原告不平 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1454号行政讯断 ,取消 商评委的驳回决定并由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诉辩】
原告诉称:1、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违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实用 法律错误。2、申请商标公道 暗示了指定商品的特点。3、与申请商标高度近似的“美皮贴”、“美皮康”等商标均被答应 注册,根据检察 同等 原则,应当答应 注册。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究竟 清楚 ,实用 法律精确 ,作出程序合法 ,哀求 讯断 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
【审判】
商评委在复审决定中以为 ,申请商标“美皮护”易被明白 为用于皮肤美白照顾护士 ,将其作商标指定利用 在“膏药;医用敷料”等商品上,易使斲丧 者对指定利用 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况 。商标评审依照 个案检察 原则,申请人罗列 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环境 与本案情况 差别 ,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得到 开端 审定的固然 依据。申请人证据不敷 以证明 其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诱骗 性,轻易 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大概 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记 不得作为商标利用 。本案中,申请商标“美皮护”指定利用 在“膏药,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只管 该商标中的“美”字包罗 美丽 大概 美化的寄义 ,“皮”字有指向皮肤的寄义 ,“护”字包罗 有照顾护士 、掩护 的寄义 ,“美皮护”三个汉字连合 在一起,利用 在“膏药,医用敷料”等商品上,有大概 使相干 公众将其明白 为对商品的某些特点或结果 的暗示性形貌 ,但尚不敷 以使得相干 公众由于 信托 该形貌 的真实性和正确 性而作堕落 误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因此,申请商标尚未构成误导性形貌 。
固然 商标授权实行 个案检察 原则,但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绝对克制 条款,在商标标知趣 同或高度近似的情况 下,商标检察 的个案性原则应当受到限定 。原告提出的“美皮康”、“美皮贴”等商标均未违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高度近似,依照 商标检察 同等 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况 ,原告的主张有究竟 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以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况 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重要 证据不敷 、实用 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正 。原告主张的诉讼哀求 创建 ,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讯断 如下:
一、取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7903号《关于第14546376号“美皮护”驳复兴 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墨尼克医疗用品(上海)有限公司针对第14546376号美皮护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核心 在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况 ,但实际 上本案的另一核心 在于对商标个案检察 原则和商标检察 标准 同等 原则的明白 和实用 。常常 从事商标法律事件 的人都不会对“商标个案检察 原则”陌生 ,尤其是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每每 会碰到 “商标个案检察 原则”。由于社会的不绝 发展,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绝 更新,《雷同 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常常 每年更新,因此对于雷同 商品大概 雷同 服务的判定 也会相应变革 ,并愈加具有个案的特别 性,由于如许 的缘故起因 作为商标主管构造 的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审理各类商标案件时都会以《商标检察 及审理标准 》为根本 原则举行 个案判定 。
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后,商标的行政确权举动 开始有了司法的检察 ,于是法院怎样 明白 商标个案检察 原则就显得非常紧张 。根据以上多个涉及商标个案检察 的行政讯断 认定,法院通常明白 商标个案检察 原则并非是对一样平常 法律规则的机动 实用 ,而是以为 由于差别 商标案件具有差别 的法律究竟 环境 ,相干 公众对商标的明白 和认识 也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不绝 变革 ,以是 商标的个案检察 原则是夸大 在商标检察 过程中打扫 对在先案例的类推实用 ,夸大 “差别 环境 差别 处理 惩罚 ”。正由于以上缘故起因 ,个案检察 原则并不违背 检察 标准 相同等 原则,反而是划一 掩护 原则的表现 和要求。
在这种法律精力 的引导 下,商标个案检察 原则在商标确权法律实务当中得到了相称 广泛的应用,也成为了商评委在撰写各类裁定和决定时常用的来由 之一,并成为在行政诉讼中商评委最常用的答辩来由 之一,乃至 也可以说是被法院支持最多的答辩来由 之一。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总量的逐年递增,我们发现有越来越多的雷同 案件、关联案件都出现裁判标准 不同一 ,裁判结果 大相径庭的题目 。这起首 导致了浩繁 商标申请人无所适从,浩繁 商标状师 无法根据已有规则和案例给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咨询意见的题目 。但实质上又影响到了相干 公众对行政决定和司法讯断 的权势巨子 性,并影响了法律本应起到的指引性作用。
假如 全部 案件都一味地实用 商标个案检察 原则,假如 不对商标个案检察 原则予以得当 的限定 ,则一方面粉碎 了法律的同等 性与稳固 性,另一方面也是擅自 扩大了检察 员和法官的个人裁量权。因此,固然 由于社会的不绝 发展,必要 对商标授权确权实行 个案检察 原则,但是商标检察 的个案性原则应当受到限定 ,特别 是应当受到商标检察 同等 原则的限定 。在本案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绝对克制 条款,在商标标知趣 同或高度近似的情况 下,在其他高度近似的商标均已答应 注册的环境 西安,商标检察 的个案性原则应当受到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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